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第三章 新闻记者第十九条有效记者证由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注:该条设立的记者证由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规定,已于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废止)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