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记者证由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注:该条设立的记者证由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规定,已于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废止)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