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第三章 新闻记者第十八条有效新闻记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二)系新闻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三)具有新闻专业技术职务;(四)胜任新闻采集、编辑、播发工作;(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新闻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聘请特约记者。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