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并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

(二)违反国家、省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三)违反上位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的;

(四)违反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