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