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在主城区、县城内进行房屋大修或者翻建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维修申请;

(二)房屋、土地权属证书;

(三)房屋鉴定意见;

(四)维修或者建筑设计方案规划技术审查意见。

房屋维修和翻建不得改变原位置、原性质、原层数、原占地面积、原高度和建筑原有外形和色彩,不得影响相邻关系及空间景观。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