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四十九条有效在主城区、县城内进行房屋大修或者翻建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材料:(一)房屋维修申请;(二)房屋、土地权属证书;(三)房屋鉴定意见;(四)维修或者建筑设计方案规划技术审查意见。房屋维修和翻建不得改变原位置、原性质、原层数、原占地面积、原高度和建筑原有外形和色彩,不得影响相邻关系及空间景观。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