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节 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能取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