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市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保、国土、财政、价格、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单位负责所属供热区域内的城市供热、公共供热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