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水资源费按照计量征收,超定额部分应当按照累进制加价征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拖延、拖欠和拒绝缴纳水资源费。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