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宏观调配。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经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