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设置城市垃圾填埋场、电厂储灰场、工业废渣场,应当进行保护水资源的论证。在施工建设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渗处理措施,不得污染水资源。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