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或者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可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拐骗、接送、窝藏、中转、贩卖妇女、儿童的;

(二)收买和参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

(三)为拐卖妇女、儿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经费或其他条件的;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

(五)参与偷盗婴幼儿的;

(六)其他参与拐卖妇女、儿童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