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罚款和没收财物,应当按规定出具重庆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罚、没款按规定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