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惩治拐卖妇女儿童条例第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拐卖妇女、儿童违法犯罪行为的,都有义务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举报。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检举违法犯罪的公民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