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2月3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