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