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负责对船舶污染赣江饮用水水源实施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城市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城市管理、林业、农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2月3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