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且只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该子女为女孩的;

(二)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三)一方的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都不具备生育能力且未收养子女的。

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系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