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一方系独生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前款规定以外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只有依法收养的子女的;

(二)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三)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胎子女系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四)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