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环境问题突出的地区或者区域内产能饱和的行业,决定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