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七条已废止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工业、农业、城市建设、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