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区域供热规划,建设和完善供热系统,对工业园区和城市建成区的用热单位实行集中供热,并逐步扩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

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的设施,原有分散的燃煤锅炉应当限期拆除。对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地区原有锅炉,应当进行升级改造或者使用清洁燃料。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