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调整产业结构,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工业园区应当配套污水处理、固体废物收集转运等防治污染的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转。新建煤化工、冶金、焦化等污染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入驻工业园区。禁止引进高污染、高环境风险项目,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和设备。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