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已废止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依法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