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Chapter 2 监督管理Article 10Repealed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依法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Article 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