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章 广播电视台(站)管理第九条未知(-1)行政区域性广播电视台(站)由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设立、管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群众自治组织设立的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广播电视专业台(站)或转播台(站),由其主管部门管理并接受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行业管理。个人不得设立、经营广播电视台(站)。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