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章 广播电视台(站)管理第十三条未知(-1)广播电视台(站)的名称、呼号、频率、天线高度、天线程式、发射功率和台址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侵占广播电视台(站)的频段、频率,影响公众的收听、收视。禁止广播电视台(站)转让、出租频率或出租播出时段。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