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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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台(站)的名称、呼号、频率、天线高度、天线程式、发射功率和台址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侵占广播电视台(站)的频段、频率,影响公众的收听、收视。

禁止广播电视台(站)转让、出租频率或出租播出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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