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五章 财政金融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自治机关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资金规模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自治机关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扶持民族乡、民族村的建设。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应当给民族乡安排一定的机动财力,并在安排其他专款时予以照顾,民族乡财政收入的超收部分和财政支出的节余部分应当全部留给民族乡周转使用;对所辖高山乡镇,在安排财政预算时给予适当照顾。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