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二十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州长、副州长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副州长的个别任免;在州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自治州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州长的提名,决定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省人民政府备案。自治州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