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九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自治州州长由土家族或者苗族公民担任。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自治州所辖县市人民政府县长或者副县长,市长或者副市长中,应当有土家族、苗族公民。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