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五条有效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出的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及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在组成人员中,合理配备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并且应当有土家族、苗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州所辖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中,应当有土家族、苗族公民。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