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关于旅游安全管理的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