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