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四)、(五)、(七)项的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