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四章 旅游管理第四十一条已废止为旅游散客提供专线公共客运服务的经营者,其车辆及行驶线路、经停站点,应当符合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为旅游散客提供交通、游览、餐饮等综合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其导游员应当持有导游证,所使用的客运车辆应当取得旅游营运资质;并应当向旅游者公示旅游价格、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