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四章 旅游管理第四十条已废止导游员和旅游团队的其他服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误导旅游者消费;(二)强行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三)向旅游经营者索要或者收受回扣;(四)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或者其他财物;(五)殴打、谩骂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旅游者;(六)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