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多收的费用,期限届满没有退还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