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12358举报电话、网上举报平台、通信地址等。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做好保密工作,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