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十九条有效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价格监督检查,就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拖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