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实施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期间,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