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条已修改按本条例规定应当公告的事项,由登记机构在《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或者深圳《中外房地产导报》公告。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