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对特区房地产登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机构)依法履行房地产登记职责,依法组织制定房地产登记的具体工作规则并监实施。登记机构负责集中统一办理特区房地产登记。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