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对特区房地产登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机构)依法履行房地产登记职责,依法组织制定房地产登记的具体工作规则并监实施。

登记机构负责集中统一办理特区房地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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