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第二节 初始登记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权利人应当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得建筑物、附着物竣工验收证明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初始登记。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