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第二节 初始登记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凡未经登记机构确认其房地产权利、领取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土地使用人以及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人应当申请初始登记。但符合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者除外。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