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和执法监督检查第六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