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和推广禁用农药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