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当地农业、财政、气象、民政、交通、民航、供销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开展对农业重大生物灾害和疫情的控制,对灾区实施紧急救助。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