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