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协助做好风景名胜区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