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利用第三十三条有效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