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理和运输垃圾、粪便,保持风景名胜区的整洁卫生。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以及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应当负责占用范围内的绿化美化和环境卫生。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