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利用第三十二条有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理和运输垃圾、粪便,保持风景名胜区的整洁卫生。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以及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应当负责占用范围内的绿化美化和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